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
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以及《公司章
程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独立董事,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
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一、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公司法》、中国证监会证监发[2022]26号《上市公
司监管指引第8号——上市公司资金往来、对外担保的监管要
求》(以下简称“证监发[2022]26号文”)等有关规定,我们
对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核,发表专项
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:
截至2023年6月30日,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4.5亿元,
占公司2023年6月30日净资产的比例为9.67%,不存在对外担保
总额超过净资产50%的情况,且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良好。
公司在《公司章程》及《担保管理制度》中,明确了担保
的审议程序、审批权限以及担保条件等风险控制内容。上述担
保,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了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
义务。
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,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
险,不存在与证监发[2022]26号文、《股票上市规则》规定相
违背的情形。
我们认为: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,规范对外担保
行为,控制对外担保风险。报告期内,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全
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,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
要,担保决策程序合法、合理,担保风险能够有效控制,相关
信息披露及时、公开,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
利益。
二、关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
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
司实际,经认真审核,公司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
方没有发生占用公司资金情况。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
定,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。我们认为符合法律、法规
的要求,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事项。
三、关于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关联存贷款等
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
公司2023年上半年涉及山西焦煤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
存款、贷款等金融业务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,符
合监管要求,符合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
号--交易与关联交易》的规定。我们认为报告期内与山西焦煤
集团财务公司之间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
平合理,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。
四、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
告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——主
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和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》等相关规
章制度的有关规定,我们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、管理层及
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,现就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
与使用情况发表意见如下: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
委员会、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
使用的相关规定,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,公
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
东利益的情形。综上所述,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
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。
独立董事:李玉敏 赵利新 李永清 邓蜀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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